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5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骏,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景观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顺发景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95643.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顺发景观公司雇佣***在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春兴智能制造产业园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20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因工地现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脚手架断开,***从两米高的脚手架上摔倒,致其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与顺发景观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故其直接起诉顺发景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瑜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