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99号之二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766262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保全费1524元,由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