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295号
申请人: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447377,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左湖村左湖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58191W,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3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戴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