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2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447377,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左湖村左湖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58191W,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楼。
法定代表人:殷晓飞,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1295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0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南京卓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杨荣军
人民陪审员 戴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