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动化研究所

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1804号
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江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圣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奥翔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姜耀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寇 健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