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动化研究所

孙某与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3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在海州区圣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规定起诉期限,且明确了仲裁委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法院应当受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异于仲裁裁决。仲裁委不能创设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自动化研究所未做答辩。
孙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苏自动化研究所按照副科级计算核发原告退休金,并补发之前的副科级职务工资;2、江苏自动化研究所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孙某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向法院起诉。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连劳人仲不字[2018]第8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孙某主体不适格,市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如不服该通知书,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通知书告知孙某诉权及起诉期限,并于2018年12月7日送达孙某,但孙某直至2019年7月3日才诉至一审法院,已超过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孙某明知救济途径及期限,而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且无正当理由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对孙某的起诉,依法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孙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本案中,市仲裁委以孙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孙某不服该通知书,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上诉人孙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副科级别核算退休金并补发的诉求主体不适格,对其诉求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但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建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