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动化研究所

孙某与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264号
原告:孙某,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海州区圣湖路**。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经书面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向法院起诉。本案中,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连劳人仲不字[2018]第8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市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该通知书,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通知书告知原告诉权及起诉期限,并于2018年12月7日送达原告,但原告直至2019年7月3日才诉至我院,已超过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原告明知救济途径及期限,而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且无正当理由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