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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2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77760。
法定代表人:范振国。
委托代理人:孙梦天、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丰商业中心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23992797。
法定代表人:蔡祥贤。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33946.16元、逾期付款利息315300.19元(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382.92元(均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标的数额巨大,其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且已被在先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多次冻结,不具有执行价值,本案中对其银行账户依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利丰商业中心部分房产(设有抵押权,且部分房产存在产权争议),前案中已办理查封手续,但该部分房产根据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已暂缓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28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