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699号京扬数码城B幢3153室。
法定代表人:李再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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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孔令峰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