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建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223号
申请人:江苏中建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号楼一层47#48#。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建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或对其他等额财产(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中建诚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婕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