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屹顺交通工程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8887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4民初35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7的存款人民币684405.5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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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