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上东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5075号之一
原告:宁海上东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6613125R)。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
被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8877P)。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胡地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上东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上东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870元,由原告宁海上东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柴学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