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624号
原告:上***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3695967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2幢11号(11-12)。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254388877P)。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称被告已支付款项,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