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4986号
原告:***,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房县。现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8877P)。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永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琼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