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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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390号



原告: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绪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孟(特别授权),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桂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旭。




原告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