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81民初964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三马路东莹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锋。
原告***与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4元,依法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郦武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