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银人劳社伤不字(2014)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原告于2014年7月5日支付第三人工伤待遇赔偿款5000元,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元。自此双方不再产生任何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宇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