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2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共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共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27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