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共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5916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10层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GPD6EXP。
经营者:***,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共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蜀山路378号坤元中心1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0943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共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昌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