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台市久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3000号
原告:东台市久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周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911735860。
法定代表人: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育才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302973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台市久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久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