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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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5652号之三
原告:浙江天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富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商红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良,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育才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东,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浙江天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园园
人民陪审员李海森
人民陪审员陈再新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丽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