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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邦金、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3执544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邦金与被执行人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21214.52+1718.22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121214.52元,执行费1718.2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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