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龚德洪与丁德武、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6206号
原告:龚德洪,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德武,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皋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鲁建国。
被告: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育才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洪诉被告丁德武、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德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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