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世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财保51号
申请人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嘉海公路国庆段61号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04401136U。
法定代表人顾丹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新世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644755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新世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2070468201900005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新世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鹏飞绝热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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