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3822号
原告: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594170。
法定代表人:王天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章美芬,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美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庄春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马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