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瑜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执43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范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雷,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乃振,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瑜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霸。
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霸。
被执行人:成瑜,女,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潘亚方,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汪惠儿,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潘亚波,女,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瑜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瑜、潘亚方、汪惠儿、潘亚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瑜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瑜、潘亚方、汪惠儿、潘亚波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15231963.43元。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镇丰××往大厦××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得款6070000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
此外,因被执行人宁波瑜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瑜、潘亚方、汪惠儿、潘亚波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瑜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瑜、潘亚方、汪惠儿、潘亚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汪晓蕾
执 行 员 金瑞福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