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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兆川。
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594170。
法定代表人:王天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450元;共计标的金额55545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677.5元,执行费795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均已冻结未扣划。
2、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报废、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1年10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委托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兆川、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天霸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4月22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16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董继安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