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破申71号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54159J。

负责人:肖刚,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6321572X。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

2020年12月11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渝幕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正渝幕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杭州分行)申请,将以正渝幕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正渝幕墙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资本11111万元。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正渝幕墙公司需归还稠州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791076.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后正渝幕墙公司未按前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且因正渝幕墙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稠州银行杭州分行同意,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浙0102执10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初步调查,正渝幕墙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债务人正渝幕墙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正渝幕墙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人稠州银行杭州分行作为正渝幕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正渝幕墙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其芬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祝继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