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与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2602号之一
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钰锋,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月,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76元,减半收取18038元,由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鑫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