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6321572X。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奎、**,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89057014U。

法定代表人:王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月,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杭州宏川线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2101.5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