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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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8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邱开芬,男,193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李园园,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邱开芬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代偿款1792259.5元、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损失350919.41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利息损失84527.4元(后计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李园园对上述第一项中代偿款1004050.5元以及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损失158288.21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利息损失47353.53元(此后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执行人***、**、邱开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64.34元(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此后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执行人李园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705.29元(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此后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158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邱开芬、李园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2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拒不履行也未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开芬、李园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烃,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留会
审判员余庆伟
审判员王惠兴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