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组织机构代码:746321572。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
依据宁波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甬仲金字第164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021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750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等查询。本院也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9××××的轿车也已强制报废,无法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51021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3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