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10号

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6321572X。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邱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邱开芬,男,193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温岭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挺、邱开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虽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时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但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后,原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慧农

人民陪审员  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  徐兰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