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53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北大街150号。
负责人:吴翔。
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莲。
被执行人***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2号3幢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赵光莲,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2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1799989.20元,支付利息62699.62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日,自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编号为9511201728023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编号为95112018280163《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另计]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在最高限额3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782元,被执行人***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负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浙A×××××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3月25日,本案执行到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执行款42377.09元,被执行人***渝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67550.74元和案件受理费10782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拒不履行,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渝建设有限公司、***、赵光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余庆伟审判员任新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 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