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恢1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钢管、扣件、套管的租金535824.6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付100%计算的违约;二、被执行人交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扣件、接管实际归还之日止13662只扣件、927只套管均按0.02元/天/只计算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三、被执行人归还租用的扣件13662只、套管927只,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归还的,则应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57429元,四、被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139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思威牌、×××别克牌、×××雷克萨斯牌车辆各一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恢1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