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5584号
原告:青海聚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1号楼1062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聚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青海聚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具有庭外和解意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聚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86元,减半收取计23943元,由原告青海聚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