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446号
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675103200M。
法定代表人甄爱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甄明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98Y。
法定代表人张鲁鲁,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以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