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卫,男,由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大泽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余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明,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肖倩倩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葛 冰

书 记 员  张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