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卫,男,由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大泽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余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明,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肖倩倩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葛 冰
书 记 员 张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