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三义镇。 原审被告:***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3)陕0881民初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一审法院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之间确定“挂靠”关系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案由,不适用专属管辖,且被上诉人提供的三份合同中,有两份为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实质上是承揽合同,故本案不论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均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