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3356号之一 原告: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金属物流园5-20号。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6元,减半收取计6088元,由原告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