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2365号
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