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7103执22号
浙江舟山龙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龙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57706.44元,执行案款648818.4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龙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剩余案款8888元作为案件申请费由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