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2367号
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西乡镇固戍路口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684X7。
法定代表人黄前程。
委托代理人司培良,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5434T。
法定代表人高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5,890.4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5,890.4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