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981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山,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0028088D,住所地沭阳县章集街道途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史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小芹
人民陪审员 孙 权
人民陪审员 范庆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