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4执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开女儿。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粤州路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079098935F。
法定代表人:甘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开与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桂12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一)、强制被执行人***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1006.5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77元及申请执行费2765元;(二)强制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5503.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8元及申请执行费1333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开95503.28元,退回预付案件受理费1138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33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开25868元。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自愿协商:被执行人***从2020年4月开始,每月的28日之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开1500元,直至偿清余下赔偿款165138.57元止;如有逾期两个月未给付赔偿款的,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2277元、申请执行费27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义务,应裁定终结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开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分期付款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终结。日后,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桂12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被执行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开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5503.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8元内容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桂1224执13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