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7民初974号
原告:****安全门经销店,住所地广西**瑶族自治县**镇寿乡大道工商小区A-3号。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原告:***,男,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粤州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甘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盼盼安全门经销店、***与被告***、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同年二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盼盼安全门经销店、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盼盼安全门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