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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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金宜大道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281729784102D。
法定代表人:谢荣宝,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吉,该院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南山路城南安置二区4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079098935F。
法定代表人:覃秀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以下简称宜州工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宜州工人医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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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州工人医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3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441.5元,由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负担。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工人医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国祥
审 判 员 吴亚玲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