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32号
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诚泰建设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查封下列财产:
一、以69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8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486863.33元;
二、以69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22)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40071.87元;
三、以690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7)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9833.85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3年1月20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止。
四、对被申请人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单独所有位于上林县澄泰乡XX土地[证号:证号:桂(2019)上林县不动产权第0××5号,宗地面积40000.00平方米]进行查封;
五、对被申请人广西智佳大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单独所有位于上林县澄泰乡XX房产[证号:桂(2022)上林县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4392.01平方米]进行查封;
以上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续封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