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86号
原告:合肥银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馆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3905775J(1-1)。
法定代表人:仰礼银,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4137213E。
法定代表人:夏德华,总经理。
原告合肥银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诉讼请求有变更,现申请撤回起诉,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银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银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合肥银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喜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