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新郑市薛店镇德鑫石材商行与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2207号
原告:新郑市薛店镇德鑫石材商行,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众合石材产业园第三大街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46FQEE6P。
经营者贾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27层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4137213E。
法定代表人夏德华。
原告新郑市薛店镇德鑫石材商行诉被告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郑市薛店镇德鑫石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郑市薛店镇德鑫石材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朋阅